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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家庭经济”亟待整治

1999-04-26 来源:光明日报 ○徐莲华 吕从坤 我有话说

“地下家庭经济”是专指那些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其他相关法律手续而进行的小型商品生产加工和营利性服务活动。

“地下家庭经济”主要范围是三产服务业和商品生产加工业,如地下家庭各种小型商品生产加工厂、地下家庭商品批发零售部、地下家庭饭店旅馆、地下家庭美容美发室,也涉及一些文体娱乐服务领域,如地下家庭文印社、地下家庭录像放映厅、电子游戏机室等。

“地下家庭经济”危害很多。

第一,偷税漏税。几乎所有地下家庭经济组织都未到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且都在家中进行隐蔽或半公开经营活动,工商、税务部门也很难找到他们依法收取费税。即使找到他们,他们也以种种借口推托不交。据有关资料,发展中国家地下经济约占国内或国民生产总值的30—70%。我国目前地下家庭经济所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到底有多少,很难有一个准确的估算,有关人士估计,不会低于10%,而这部分国家税收就白白地流失。有一家庭地下白酒、酱醋加工厂,年创产值达30多万元,获利5万余元,多年来未交一分税费。还有一家地下家庭饭馆,3年来累计营业额在40多万元,获利约15万元,也未交一分钱税费。

第二,非法生产经营。这些“地下家庭经济”有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的贩卖非法出版物,有的引诱青少年赌博,甚至有的走私贩私、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据某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统计,大概有95%以上的“地下家庭经济”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经营行为。某地下家庭烟酒批发商店,多年来经营的绝大多数白酒和卷烟都是假冒伪劣商品。一家地下游戏机室,购进多台赌博机,引诱青少年赌博,致使3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第三,不断发生安全事故。由于“地下家庭经济”设备陈旧、设施简陋,有的根本没有安全设施,更谈不上经过安全部门检测验收,加上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多数不懂专业安全知识就上岗操作,安全系数极小,随时可能引发伤亡事故。某乡一年内发生两次地下家庭鞭炮厂爆炸事故,死亡5人,其根本原因就是家庭没有安全防范设施,从业人员一点也不懂生产鞭炮的起码常识。某地下家庭印刷厂一年内发生3次雇工受伤事故,其主要原因是机器属于老化淘汰的报废设备,且工作人员不懂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危害社会治安。地下家庭工厂、饭馆、商店,所雇用人员几乎没有一个是合法招工,往往成为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的临时落脚点。地下家庭经济的不合法、不公开、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由经济纠纷引发暴力犯罪。地下家庭工厂、营业点大都是在居民生活小区,大量的流动人员给社区治安管理带来严重的困难,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某地下家庭皮鞋厂雇用3名外地人员加工皮鞋,这3人白天加工皮鞋,晚上外出合伙偷盗、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某地两个地下家庭饭店,为了争夺顾客,积怨日深,起初经常吵骂,最后发生团伙械斗,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某地下家庭烟酒批发店,被别人骗去10多万元烟酒,屡要未果,最后绑架人质,构成犯罪。某地下家庭饭店开业半年余,所在生活小区失窃自行车11辆,摩托车1辆,此案侦破后,原来扒手就是其中常往的“吃客”。

第五,拉拢行贿。不少经营规模较大的地下家庭经济组织,为拉拢大客户,为了逃避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检查、处罚,都不同程度地向这些单位、企业的负责人和执法单位人员行贿。他们常常在重大节日或利用出人情礼时行贿。某地下家庭饭馆,1998年春节一次性送掉猪后腿51个,其中36个送给一些单位的负责人,15个送给一些执法部门负责人。甚至有的地下家庭工厂、饭馆拉拢一些执法人员合伙经营。

第六,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这些“地下家庭经济”组织,依靠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来降低产品成本,还依靠行贿让利等拉拢的手段,促使一些部门单位定点购买他们的商品,垄断一部分市场,形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给合法经营者造成较大伤害,迫使一些依法经营者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法经营手段与之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七,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相当一部分地下家庭工厂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来牟取暴利。不少地下家庭饭店、美容美发等服务点,没有经过安全卫生部门的严格检查,一些饭食不卫生,一部分从业人员身体不健康。某地下家庭烟酒批发部经常出售一些假冒劣质白酒和酱醋,某地下家庭饭店一次出售不卫生饭菜,使多人腹泻。一个患有慢性肝炎的厨师,竟然被一地下饭店长期雇用。

“地下家庭经济”的严重危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导致国家财税大量流失,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地下家庭经济”发生、发展的严重态势,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甚至一项政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其次,工商、税务、公安等各方面要形成合力,对“地下家庭经济”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是未注册登记的一律注册登记;凡是以前未依法缴纳税费的要依法补征;凡是违法经营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要依法严处。再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水平,使人们真正认识到发展“地下家庭经济”的非法性和危害性,不再从事地下家庭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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